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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某申请张雪某、汪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云某,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虹,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雪某,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汪某某,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

申请人赵云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述称,2016年3月16日、2016年11月4日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分别借款100,000.00元和180,000.00元,第一笔借款约定使用一个月,第二笔借款约定使用期为十二个月。借款到期后,因二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偿还,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顺利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雪某名下的位于兰西县楼房和位于兰西县楼房及被申请人汪某某名下的位于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04,0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280,000.00元,逾期利息24,900.0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张雪某名下的位于兰西县楼房和位于兰西县楼房及被申请人汪某某名下的位于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04,0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280,000.00元,逾期利息24,900.00元);2、对申请人赵云某提供担保的赵放、王忠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案件申请费2,04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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