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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琦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民,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琦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就案件事实需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为查明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德荣

书记员: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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