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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涛诉尚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涛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尚某
杨某某

原告赵某涛,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住涿州市。
被告杨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涛与被告尚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杨爱净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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