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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声与百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百强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被告:百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8号楼901-5。机构代码:91110106327278725A法定代表人:吴海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百强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24号楼1层103。机构代码:91110000317968044X法定代表人:吴海艳,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211708736

赵某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息1.6分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第一被告百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借原告款35000元,约定月息1分6厘,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但被告仅给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不予偿还。经追要,第一被告将原告的债权转移给第二被告百强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与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三方签订合同,规定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由第二被告偿还。第一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后经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能偿还。故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请求的本次借贷关系的履行期限未到期,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原告赵某声与被告百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信息公司)、百强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声,被告百强信息公司、百强投资公司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百强信息公司、百强投资公司承认赵某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某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真实有效。对被告辩称的履行期限未到问题,依照两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第二条第三项:“自本协议签署日至债务清偿日,丙方每自然月20日支付甲方本金。分为12个月偿还,每月支付本金为:人民币(小写):2916.66元大写……,截至2018年10月20日本金清偿完毕”。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给付原告本金的证据,已经违约。其对原告方不具有在履行期限界满时才享有请求履行给付本金的抗辩权。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百强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声借款35000元,被告百强贷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二被告均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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