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凤某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将原告家庭用电、用水和通行道路断开,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家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面积27.51平方米的房屋和另一处与此房相邻21.12平方米无照房屋,2013年原告所居住的地方动迁,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毁坏房屋,并声称砸的就是你家。将水、电和通行道路全部断开,并多次将原告房屋的门窗砸坏,房屋上的瓦被揭掉,家中的所有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全部被盗,致使原告无法生存,被迫搬至他处居住,原告因此多次病重住院,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原告赵某凤某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系有限公司性质,其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的经营管理、投资开发。被告自认其在牡丹江市黄花棚户区土地行政征收工作中所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系受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而实施的具体征收行为,其行为所造成不当后果,由委托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而不应由受托单位,即本案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将原告的水、电及道路断开系违法行为,因被告不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只是在法定职权部门委托后的具体实施行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本案被告在行政征收过程中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属于诉讼主体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凤对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赵某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