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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树海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王树海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赤城镇惠园街147号。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海,男,40岁,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赤城镇城隍庙街23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树海债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树海债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审判长:孙秀荣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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