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国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张书生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生,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老干处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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