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乾坤
杨新广(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耿腾越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乾坤。
委托代理人杨新广,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腾越。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乾坤与被告耿腾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曾于2014年8月27日中止诉讼,并于2014年12月18日恢复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乾坤诉称,2014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
上述借款都有借条为证。
借款时被告承诺只是短期借款,很快就能还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但不还款,还威胁原告说我就是没钱爱怎么办就怎么办。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耿腾越辩称,原告起诉的90万元不是借款,是赌债,且已还的只剩20万元,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重点是,被告给原告写的90万“借条”是不是赌债,如是赌债法律就不予支持,否则被告就应当偿还。
在本案中,根据张宇超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部门给证人张宇超和刘亚星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认定此两份“借条”(共计90万元)是赌债,而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然赌债就无效。
赌债虽经借条赋予其合法外表,但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乾坤要求被告耿腾越偿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重点是,被告给原告写的90万“借条”是不是赌债,如是赌债法律就不予支持,否则被告就应当偿还。
在本案中,根据张宇超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部门给证人张宇超和刘亚星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认定此两份“借条”(共计90万元)是赌债,而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然赌债就无效。
赌债虽经借条赋予其合法外表,但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乾坤要求被告耿腾越偿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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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贾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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