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卫国,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
被告:纪某某,女,吴桥县怡然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业主。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然,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某某与苗卫国、纪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荣坤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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