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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邯郸市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邯郸市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被告邯郸市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266号18号楼5层。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校林,张永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邯郸市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自2012年一直在丛台区滏河北大街266号18号楼5层居住、办公,已有三、四年之久,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丛台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丛台区法院审理,请求将此案移送至丛台区法院审理。


审判长:于凯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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