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王彩霞,女,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张淑芬,女,汉族,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太平路东兴大楼2202室。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彩霞、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1月3日,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58元,因原告赵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9058元,余额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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