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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姚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鲁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鲁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203199911778603。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无职业。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
42038119800316852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203201011330013。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本权
审判员:王延俊
审判员:赵满满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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