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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常兴、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常兴
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李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常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常兴、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凤田

书记员:凡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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