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某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分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古某区永胜路与胜利道交叉口首府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刘枫,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4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成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琪
书记员:蒋晓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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