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分霞,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小某乡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某乡孙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孙景林,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海兴县小某乡孙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甜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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