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丹
赵亮
苑康(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杜润泽
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赵丹丹,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赵亮,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系赵丹丹之父。
委托代理人苑康,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润泽,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市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丹与被告杜润泽、第三人保定市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丹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丹丹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韩志刚
审判员:冀振鑫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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