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蕾
书记员:杨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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