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婷,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素堂(系受害人赵云双之妻)。
被上诉人:赵彦品(系受害人赵云双之长女。
被上诉人:赵许彦(系受害人赵云双之次女)。
刘素堂、赵许彦的委托代理人:赵彦品,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
代表人:景小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云双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其近亲属刘素堂、赵彦品、赵许彦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据。因赵云双死亡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变更,其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并变更了诉讼请求,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此发还不为一审判决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吕国仲
书记员:王晓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