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新(系原告的丈夫),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计157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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