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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理人李忠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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