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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与夏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王某某
马林燕
夏爱国
夏秋丰

原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爱国。
委托代理人夏秋丰。
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夏爱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爱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夏爱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夏爱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苏建平
审判员:梁存圣
审判员:沈岩

书记员: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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