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兴
宋树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申请人赵东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树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赵东兴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650万元,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孙某某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住宅小区2号商服楼01单元05室、06室。担保人大庆市弘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东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住宅小区2号商服楼01单元05室、06室。预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预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东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住宅小区2号商服楼01单元05室、06室。预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预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林癸成
审判员:陈艳
审判员:付卓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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