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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文、唐山天赫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魏向羽,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天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明星商业广场A-103。
法定代表人:李某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文、唐山天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0元,退回原告赵某某5890元。

审 判 长 :刘钰满 审 判 员 :刘立峰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书记员::崔玉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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