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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任中平与任中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镇高才、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任中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113号。
负责人郑杨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中平、平安财保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明华

书记员:张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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