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武邑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武邑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宝军,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寇晓梅,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广厦小区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华,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7370205E
被告:衡水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育才街37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元,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557673480F
委托代理人:王亚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枣强县。
委托代理人:叶保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景县。
赵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衡水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书记员: 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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