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泰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雇佣司机。2014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桑某某驾驶原告的货车在内蒙古扎赉特旗图牧吉牧场路口北400米处与同向行驶一辆货车相刮,造成货车驾驶员刘长涛受伤。被告桑某某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扎赉特旗法院调解,原告向对方车辆驾驶员刘长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00.00元。因被告桑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肇事责任的40%,经济损失为500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桑某某系原告赵某某雇佣司机。2014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桑某某驾驶蒙F086**号普通中型货车,当车行驶至内蒙古扎赉特旗图牧吉牧场路口北400米处时,与同向刘长涛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刮,货车驾驶员刘长涛驾车失控,驶入路基下,造成刘长涛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事发后,被告桑某某肇事后逃逸。经扎赉特旗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桑某某违反规定,强行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刘长涛不承担事故责任。刘长涛受伤后住院治疗。经扎赉特旗法院调解,原告赔偿刘长涛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2000.00元。
来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桑某某驾车与刘长涛驾驶的半挂货车相刮,造成刘长涛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经扎赉特旗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长涛受伤后经扎赉特旗法院调解,原告已赔偿刘长涛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00.00元。结合本案案情及情节,被告桑某某违反规定超车,肇事后逃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2000.00元的30%较为合理。综上所述,被告桑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600.00元。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告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七十六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桑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410.00元,由被告桑某某负担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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