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税成宽。
被告税磊。
委托代理人税成宽(系税磊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税成宽、税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英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煌、被告税成宽、被告税磊的委托代理人税成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陈述及辩论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2、本案责任的认定。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1、残疾赔偿金。原告赵某某系城镇居民,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应为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伤残等级定残日为2016年5月16日,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原告赵某某之父赵维岭为农村居民,生于1938年5月14日,原告赵某某有兄弟三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1633.83元(9803元/年×5年÷3人×10%),对原告主张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
2、护理费。原告赵某某左胫腓骨远端粉碎型骨折并踝部皮肤缺损,胸11、腰12椎骨骨折,左第10、11肋骨骨折,病情严重确实需要护理,其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77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被告税成宽垫付,原告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也未主张,本院对此不作处理。原告出院后医院医嘱建议休息,原告出院后的护理期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需98天,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的护理费应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1138元/年计算,故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应为8360.34元(31138元/年÷365天×98天),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赵某某在巴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7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390元(70元/天×177天)。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4、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560元,有相关票据在案,本院予以认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给原告精神上造成较大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根据原告的伤残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标准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原告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5735.83元、护理费836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90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3046.17元。
(二)本案责任的认定。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税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当事人税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系行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认定意见来源合法,依据充分,本院应予采信。
被告税成宽为鄂Q7JXXX号众泰牌小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分别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税磊承担,其中被告税磊应承担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税成宽虽系鄂Q7JXXX号众泰牌小轿车登记车主,但该车属被告税成宽、税磊家庭共有财产,被告税磊驾驶该车辆时具有驾驶资格,故被告税成宽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赵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5735.83元、护理费836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90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3046.17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69096.17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下余395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赵某某支付的鉴定费,应属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5735.83元、护理费836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90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3046.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二、被告税成宽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被告税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石英雄
书记员:陈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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