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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专政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专政。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专政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专政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专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专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晓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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