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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专政。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兴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专政诉被告仇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专政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仇兴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专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专政撤回对被告仇兴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晓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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