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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三堂与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三堂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葛宁新(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三堂,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葛宁新,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三堂与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三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三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赵三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三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赵三堂负担。

审判长:李志强

书记员:任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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