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胡某中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胡某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邓平
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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