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孟凡喜(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赵某某,开滦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孟凡喜,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的借据中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冯某某未按约定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的借据中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冯某某未按约定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童凯声
审判员:孟凡洪
审判员:辛弼先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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