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赫某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赫某配与于会生、张敬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581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于会生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于会生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于会生已向本院提供25000元现金担保,应当依法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会生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赫某配负担100元,被申请人于会生负担4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康
书记员: 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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