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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陈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赫若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赫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吴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柴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委:吴玉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
统一组织结构代码:91130900601194816M。
负责人:武明群,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1号楼A区。
统一机构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范国义,该单位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赫若瑾、赫双、吴景、柴旺、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赫若瑾、赫双、吴景、柴旺、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赫若瑾、赫双、吴景、柴旺、赫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郝文钢

书记员: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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