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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王斌彦(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
赫某某
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王斌彦,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某某,佳木斯市郊区恒信管业业主,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彦、被上诉人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迎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艳军
审判员:荆献龙
审判员:王丙林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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