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王冠军、王某某、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
石磊(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
陈磊
王冠军
王某某
郑凯波
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丽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磊,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磊,内蒙古赤峰市人,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王冠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郑凯波,河北省永清县人,住永清县。
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位伟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
代表人:高文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冠军、被告王某某、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冠军、被告王某某、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冠军、被告王某某、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0.00元,减半收取1405.00元,由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冠军、被告王某某、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0.00元,减半收取1405.00元,由原告赤峰立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振国
审判员:寇媛媛
审判员:关学江

书记员:张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