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与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元宝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坚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桂军,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栾城区太行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银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业,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坚强、宋桂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原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食用酒精1000吨,单价6050元/吨。原告实际供应被告食用酒精1011.15吨,总价款为6117457.5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51476.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产品购销合同为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约交付被告货物,被告即负有按约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原被告就所欠货款数额陈述一致,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9514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0元,由被告石某某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鲁世添

书记员:邢晓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