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赤峰众捷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峰众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宝山路南段14号6厅。
法定代表人:于海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
主要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众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军、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雇佣耿志平为其从事驾驶员工作,2017年5月30日,耿志平驾驶原告所有的蒙D×××××蒙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内蒙古锡林浩特西二矿坑下发生侧翻,导致原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接到报案后立即到现场查勘,由于此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所有的蒙D×××××蒙D×××××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转盘、轮胎及部分部件受损失,原告所有的肇事车辆系营运车辆,并且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车上货物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为71360元。现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因双方对车辆损失价格争议较大,被告不予全额理赔,故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在核实涉案车辆的行驶证、运输证、司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检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且无其他免赔拒赔的情形下,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众捷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众捷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的蒙D×××××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险71360元且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作为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车辆依法享有保险利益,被告应当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标的车辆蒙D×××××的车辆损失38960元,原告提交了元宝山区金澳汽车修理部出具的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锡林郭勒启越商贸有限公司及赤峰骆驿轮胎有限公司出具的配件发票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付;对原告主张的标的车辆的施救费9900元,原告虽然提交了锡林浩特市利康汽车修理部出具的施救费发票为证,但因该施救单位没有施救资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车辆受损确实需要救援的客观实际,故本院酌定支持其施救费6600元,该费用属于为减少标的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合理的车辆损失及本车施救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赔付原告赤峰众捷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45560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众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王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