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壁市财政局,住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810113461114,法定代表人徐亚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玲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光电公司),住址赤壁市河北大道西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16583011M。
法定代表人杨娟。
委托代理人李文波,该公司股东。
原告赤壁市财政局与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壁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宋玲玲、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壁市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按照借款利率4.35%偿还利息。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美德光电公司与2016年4月1日与原告的委托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短期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2016年4月19日被告出具了承诺书,同日被告以质押股权的方式担保了贷款,并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美德光电公司辩称,借款500000元是事实,我公司现在经济困难,申请分期付款,每月还款50000元,希望原告予以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德光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用于经营周转,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2016年4月19日被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同意用该公司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资产股权剩余价值进行二次抵押,向原告赤壁市财政局申请500000元的县域经济调度资金,同日被告以质押股权的方式担保了贷款,并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证书为(赤壁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6]第81号。《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5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特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财政局与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无理,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借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赤壁市财政局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且按照年利率4.35%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赤壁市美德光电通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伟
书记员: 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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