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毕明海
王某某
龚丽娟
原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王某某返回原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伟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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