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
龚丽娟
祝某某
吴某某
李某某
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原神山镇莲塘村12组)
负责人邱德平,男,该组长。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女,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祝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诉被告祝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赤壁市神山镇莲塘村7组负担。
审判长:钟声
审判员:张燕梅
审判员:赵丹丹
书记员: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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