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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恒大物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凰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壁市恒大物贸有限公司(下称恒大物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先明,恒大物贸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海凰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凰域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泉泉,上海凰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恒大物贸公司与被告上海凰域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凰域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间系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依法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据此,本案因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嘉义区,故应移送至上海市嘉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恒大物贸公司系以被告上海凰域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其合法财产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即本案为财产侵权之诉。对因产品质量提起的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均具有管辖权。而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亦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恒大物贸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赤壁市,故应认定本市为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本院作为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此外,本案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诉诸上海有关仲裁部门”。根据该选择管辖协议,不能明确判断具体的仲裁机构,故该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凰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亚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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