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官塘驿镇邮政支局
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赤壁市官塘驿镇邮政支局(下称官塘邮政支局)
负责人廖六清,官塘邮政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塘邮政支局诉被告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塘邮政支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塘邮政支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官塘邮政支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塘邮政支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官塘邮政支局负担。
审判长:钟声
书记员: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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