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吉余桥巷。
法定代表人陈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淦河大道1号。
负责人曾凡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春
书记员: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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