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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众旺钙业有限公司与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壁市众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维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思德,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赤壁市众旺钙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石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壁市众旺钙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众旺钙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众旺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86元,减半收取7943元,由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石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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