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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壁市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758488-5。
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宋齐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赤壁市营里小学教师,住。

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日原告取得物业管理资格,2007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怡景花园业主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因为隔壁和楼下装防盗网没有交物业费,2012年12月8日原告督促被告邻居陈静不得安装雨篷,停止施工。被告住房面积132平方米,每平方米0.45元,被告下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2851元(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原告曾起诉被告缴纳物业费后和解撤诉,由于被告没有缴纳原告再次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

本院认为,依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被告辩称隔壁和楼下装防盗网拒交物业费,此防盗网系原告邻居安装,并非原告安装,且原告也督促其整改,尽到了管理责任,被告对邻居的安装防盗网的行为可由当事双方解决。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因而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下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85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葛昊飞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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