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饶某
原告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振威,赤壁大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大酒店与被告饶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赤壁大酒店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以其已与被告饶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大酒店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赤壁大酒店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大酒店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赤壁大酒店负担。
审判长:马小年
书记员:姜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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