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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镇人民政府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振兴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朱晨志,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赤城镇人民政府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赤城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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