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建国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海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廷,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告:张殿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某某、田某、张殿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荣
书记员: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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