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炮梁乡。
法定代表人:张运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
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与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4元,减半收取计22632元,由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涛
书记员: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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