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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与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炮梁乡。
法定代表人:张运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

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与施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4元,减半收取计22632元,由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涛

书记员: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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